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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入國通報及聘雇許可] 雇主要如何辦理入國通報呢?
法令依據: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。
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入國通報,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,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。
未辦理時的罰則: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,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,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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