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入國通報及聘雇許可] 雇主要如何辦理入國通報呢?
法令依據: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。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入國通報,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,以利當地勞
法令依據: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。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入國通報,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,以利當地勞
不論事業類或家庭類之外籍勞工,在台居留期限最長均為12年。另104年10月9日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,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,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
初次入國的外勞,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需辦理健康檢查。如果是重新招募同一名外勞,只要在入國日前3個月內經我國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合格證明,入國時不用再做健康檢查。相關指定醫院可用衛生福利部
工作地在本市的雇主在外勞入國後15天內,可直接帶著外勞至各地移民署服務站臨櫃辦理。如沒有辦理外僑居留證或製作指紋卡,會處以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。104年4月1日起,外勞已於各機場、港
雇主在外勞入國後15天內,必須檢具招募許可函影本、健檢合格證明、入國後3日通報證明書、外勞名冊等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,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,又繼續僱用外勞工作,會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
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天內,雇主要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,一般狀況雇主只能展延1次,每次最長的展延期限為1年。但如果是從事重大工程的特殊情形,雇主可以申請再展延聘僱許可,最長以6個月為限。雇主
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,並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,請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辦理外勞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。外勞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,移民署會對外勞處以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,若逾期居留超過30
Q:移工自主隔離14天,我要付薪水嗎?A:勞動部:「要!」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,不分本勞、外勞,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。惟目前「家庭類看護工」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
Q:移工自主隔離14天,我要付薪水嗎?A:勞動部:「要!」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,若曾經入境或居住或「轉機」於中國大陸、香港或澳門者,返臺之後將限制居住,並進行14日的「居家檢疫」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