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自105年11月5日,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修正取消外國人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於該日起2個月內聘僱期滿或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之外籍勞工,雇主如與外勞確認有續聘之意願,且具勞動部有效之招募許可者,可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下載續聘申請書,向勞動部申請續聘許可後即可繼續聘僱外籍勞工留臺工作。若雇主無意願續聘外籍勞工,想讓外籍勞工期滿轉換雇主時,也可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。另有關修法後,外籍勞工欲返鄉休假,得由勞雇雙方協議,若雇主無故拒絕,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,將依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,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 |